国民议会议员Raymond Sapoen主张:宪法应为最高司法机关保留选择空间;同时需加强基层司法投入
| 来源:中华日报 | 发布时间:2026/1/31 |

国民议会议员Raymond Sapoen(NDP)在国民议会审议关于司法机关和检察院的立法提案时,将其置于法治国家的更广泛框架内进行讨论。他认为,社会需要更好地理解宪法作为"最高法律"以及作为公民权利和三权分立基石的意义。在此背景下,他将当前的审议称为"历史性的",因为所有国家权力机构都参与了司法程序改革与现代化的进程。
**最高上诉:非"是否"设立,而是"如何"设立**
萨波恩周五作为报告员委员会成员指出,在法律界普遍且长期存在设立第三审/最高上诉法庭的需求。他提到了社会对司法判决质量、独立性和信任度的质疑,并将设立最高上诉法庭视为上诉程序之后的合理步骤。同时,他批评相关提案的《解释性备忘录》过于简略。他认为,对于如此重大的改革,必须清晰阐释为何需要最高上诉法庭以及其如何适应苏里南的司法体系。
**为CCJ作为替代方案保留空间**
尽管他认为提案发起者似乎意在建立一个苏里南自己的最高上诉机构(高等法院),但萨波恩主张宪法条款不应规定过死。他建议相关条款的措辞应表述为可以审查因法律适用错误而作出的判决的"最高司法机关",而无需预先限定该机构的具体形式。
他希望借此保留未来选择区域解决方案(如加勒比法院CCJ)的可能性,或许可以专门设立处理苏里南民事法律体系的特别法庭,这同时是出于司法能力和国际接轨的考虑。他认为,这种选择需要进行深入研究和政治准备,政治层面也应配合最高法院已在开展的准备工作。
**对监督与架构的质疑**
萨波恩对拟议修改宪法第139条提出了疑问,该条款涉及最高法院对案件"有序处理"的监督权。他询问删除或修改此项权力的具体目的何在,以及将以何种替代监督模式取而代之。此外,他也希望明确对司法机关成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的提议:由谁执行以及如何组织?
**关于第二总检察长与任命程序:"明确职责,解决矛盾"**
针对提议中提及在拟设的最高司法机关和最高法院均设立总检察长的内容,萨波恩询问设立"第二总检察长"的理由和具体职责,并建议应通过法律进一步细化。
此外,他指出宪法规定(由政府经最高法院建议后任命)与2024年通过的关于司法机关法律地位的法律条款之间存在不一致,后者提及检察院在提名过程中也发挥一定作用。萨波恩认为必须纠正这种矛盾,并强调在此矛盾解决之前,宪法规定始终具有最高效力。
**总检察长退休年龄:恢复至65岁**
萨波恩详细阐述了将包括总检察长在内的常设司法机构官员退休年龄恢复至65岁的提议。他表示,相关讨论被不必要地个人化了。他认为,此举无关个人,而关乎制度:2024年在没有充分宪法理由的情况下,原有的平衡被打破,检察院被过度"等同"于司法机关。他将恢复年龄限制视为恢复追诉机关(检察院)与审判机关(法院)之间职能区分的一部分。
**总检察长委员会:原则上不反对**
对于讨论最热烈的部分——设立总检察长委员会的提议——萨波恩表示原则上不反对。他认为,在小规模社会中,权力集中于一位总检察长手中,会因人际关系紧密、相互交织以及个人化色彩带来额外风险。在他看来,一个集体领导的最高检察机关有助于内部制衡、质量控制以及起诉决定的一致性,也有助于限制政治干预的表象。但他再次指出《解释性备忘录》对此阐述不足,例如委员会最多由四名成员组成的理由应得到更好说明。他认为,成员人数为奇数(例如三名)的原则更有利于决策。
**检察院的定位:"我们错失了一个机会"**
萨波恩提出,辩论不应只关乎结构,还应涉及检察院的宪法定位。他认为检察院是一个特殊且独立的机构,但承担行政执行职能:它执行政策、进行追诉裁量并代表国家行事。因此,应明确其在政策层面上通过部长向议会负责的机制,但这不应等同于干预具体刑事案件。他由此谈到,错失了在法律中更清晰地界定检察院在国家体系中角色的机会。
**设立最高上诉法庭不应以牺牲基层投入为代价**
萨波恩强调,设立最高上诉司法机构,并不意味着可以忽视对现有司法机关的投入。他认为,加强一审和二审法院的能力、资源和制度建设,是每一届政府持续不变的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