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长将无权再向消防部门下达指令
| 来源:中华日报 | 发布时间:2026/5/5 |

消防法修正案通过后,区长将不再有权向消防部门下达指令。报告员委员会主席、ABOP党议员Dinotha Vorswijk上周在国会最高委员会对该事项进行了详尽审议。议会将于明日再次开会,继续审议该法律草案。
**“若区长不遵守此规定,将面临何种制裁?”**
**第6条(主管机关):** 该条新增第4款,内容如下:“区长不得作出技术性指示。其指示不得与部长或总检察长的命令以及指挥官的勤务规章相抵触,除非在作出指示时明显无法预见的事实和情况。”区长不得作出技术性指示。其不得违背部长或总检察长的命令。同时,区长发布勤务规章的权力也被取消,技术和行动指挥权专属指挥官。区长仍继续负责其辖区的公共秩序与治安。
然而,Vorswijk提出疑问:“若区长不遵守这些规定,将面临何种制裁?”是否存在纪律处分措施,以及鉴于区长隶属于区域发展部而非司法与警察部,这些措施将如何实施。
**消防部门新增监督职责**
**第9条(预防任务):** 消防部门将获得监督职责。以往仅在涉嫌刑事犯罪时方可采取行动,现在也可对消防法规的遵守情况进行预防性检查。这位ABOP党领导人指出,在听证会上,工会正确地指出现行法律中的标准制定不够完善,容易出现多种解释。消防部门有必要拥有充分的权力以实现有效执法。她建议在立法说明中对这一条款作进一步细化,以促进统一适用。
**对虚假火警增加处罚条款**
第11条中使用了“强力臂膀”一词。会议指出应对此加以明确,并明确指向警察,以避免解释分歧。
**第14条(虚假火警):** 禁止故意谎报火警。然而,该法并未明确规定相应的处罚。应为此增加处罚条款。
**将监督与侦查职能分配给不同公务员**
**第18条(监督与处罚规定):** 本条由“处罚规定”修改为“监督与处罚规定”。提交的法律草案将两项权力合并:由同一名指定公务员行使监督与侦查权。委员会中提出了替代方案,建议将监督与侦查权分配给不同的公务员,以防止权力滥用。Vorswijk指出,若两项权力集于一人,必须考虑其职务描述及财务影响。监督员与侦查人员的法律地位如何?是否将通过后续决定加以规定?此问题尚需进一步细化。
**第20条(任命、晋升、停职与免职):** 第1款规定:“高级官员和官员的任命、晋升、停职及免职由总统决定。”士官、士兵及辅助士兵则由司法与警察部长决定。委员会主席指出,立法说明中同样未就这一划分提供解释。
**工会主张在委员会内拥有代表权**
**第21条(协商委员会):** 标题“抄送委员会”被替换为“协商委员会”。Vorswijk强调,工会坚决主张在该委员会中明确且强制性地拥有工会组织的代表席位,以从结构上保障人员的参与。当前提交的法律草案仅提及一名国家代表和一名公务员代表。有必要对此加以明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