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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治职务人员追诉制度:特权应予废除

来源:中华日报  | 发布时间:2026/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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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政治职务人员起诉与追责法》的立法初衷在于防止对(前任)政治职务人员发起草率或出于政治动机的追诉。宪法规定,对(前任)政治职务人员的追诉,仅可在总检察长提出请求后由国民议会作出决定后方可进行。宪法第140条及上述法律构成了对平等原则及检察院专属起诉权的限制。笔者(与众多人士一道)主张废除宪法第140条并废止该法。

近期总检察长向国民议会请求对(前任)政治职务人员提起公诉,使《政治职务人员起诉与追责法》再度成为焦点。围绕该议题已有诸多论述。核心问题正如Ed H.J. van den Boogaard先生(载《苏里南法律杂志》2021年第2期)所精辟概括:“我们是否还应继续让政界决定,一名政治职务人员在涉嫌职务犯罪时可否受到刑事追诉?”

宪法第140条规定,政治职务人员就任内所犯罪行(职务犯罪),即使在卸任后,亦由高等法院作为一审及终审法院审理。该请求——常被误称为申请——仅可由总检察长提出,并包含对相关(前任)政治职务人员涉嫌犯罪行为的简要事实描述。原则上,国民议会应在90日内作出决定。

《政治职务人员起诉与追责法》自2001年生效,将政治职务人员界定为总统、副总统、部长、副部长及各级代议机构成员。值得注意的是,该法最初未明确限定仅适用于职务犯罪,可能给人以普通犯罪亦属其范围的印象。尽管宪法第140条将其限定为职务犯罪,但从立法技术角度,该法本身亦应予以明确。2007年修法时,新增第12a条明确界定为职务犯罪,从而消除了所有疑义。2007年之前,政治职务人员由高等法院作为一审及终审法院审理。根据国际规则,须确保对定罪判决可提起上诉,故2007年增设了上诉途径,仍由高等法院审理,在此程序中高等法院作为(前任)政治职务人员的特权法院。其含义在于,后者因职务之“尊崇”,享有由高等法院一审审理的特权。

**《政治职务人员起诉与追责法》的立法理由** 

该法构成对平等原则的例外,平等原则要求每一位公民均受到平等审判。此例外背后的考量在于防止草率或政治动机驱动的追诉。该法第5条规定,国民议会不评判将相关(前任)政治职务人员认定为《刑事诉讼法》意义上嫌疑人的合理性,而仅判断对其追诉从政治与行政角度而言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换言之,所涉并非评判犯罪行为是否成立,而是从政治与行政角度判断追诉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更直白地说,国民议会须评估追诉是否可能引发社会动荡或其他不良社会事态。

然而,此规定带来的后果是,国民议会可对(前任)政治职务人员提供保护,尤其是当后者属于执政联盟时。实践中已有先例,包括该法曾被适用于一名前财政部长。《政治职务人员起诉与追责法》对检察院的专属起诉权构成了限制,而检察院在法律上是唯一负责刑事追诉的机关。

此外,通常存在纠错机制:若检察院拒绝起诉,利害关系人可请求高等法院命令总检察长进行追诉。该法打破了这一机制,因为国民议会可决定不予追诉,且对此决定无任何法律救济途径。由此造成行政权(国民议会)凌驾于司法权之上的局面,有违分权原则。

**结论**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前任)政治职务人员的特殊追诉制度应予废除。 

其一,该制度有违平等原则。 

其二,该制度侵害了作为司法权组成部分的检察院的专属起诉权。 

换言之,政界不应介入刑事追诉,此乃检察院的职权领域。

目前,宪法修正法案正在审议中,其中包括司法机构现代化及引入三审制等内容。这为废除宪法第140条并同时废止《政治职务人员起诉与追责法》提供了良好契机。不受草率追诉的权利,应适用于我国法治国家的每一位公民。

Carlo Jadnanans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