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会馆章程修改公告
| 来源:中华会馆 | 发布时间:2026/1/5 |

为适应本会馆当前及未来发展的需要,并切合苏里南当地实际情况,本会于2026年1月4日(星期日)在会馆召开会员大会,就《中华会馆章程》部分条款的修订事宜进行审议。经与会会员充分讨论后,大会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相关修订内容获高票通过并即时生效。现将相关决议公布如下:
一、调整理事会组成规模
现行章程规定理事会由25名理事及3名候补理事组成。在实际运作中,因理事辞职、长期旅居海外、无故缺席月度会议或仅挂名不履职等情况时有发生,导致会议出席人数经常不足半数,严重影响会馆正常运作。为提升治理效能,将理事会人数调整为:不少于17人、不超过25人。
二、建立临时理事递补机制
若因不可抗力或突发事件导致理事(含候补理事)总数不足17人,现任理事会可从正式会员中提名合适人选担任临时理事。该提名须经现任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理事表决通过。临时理事在任期内享有与正式理事同等权利与义务。
三、明确会议出席管理制度
中华会馆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理事会会议。理事一年内累计无故缺席会议达6次者,视为自动辞去理事职务。如有合理原因无法出席,应提前向议长或会长书面报备或口头说明,经认可后可不计入缺席记录。
四、设立辞职理事再参选限制
因自动辞职或依第三条规定被视为辞职的理事,自辞职生效之日起2年内不得参选理事职务,但其会员资格予以保留。
五、规范选举委员会组成与职能
每届选举前一个月,由现任理事会从其成员中推选6人组成选举委员会(会长不得入选)。选举委员会须设主席和书记各一名。选举委员会有权拒绝其认定不符合参选条件的会员;同时,现任理事不再自动享有候选资格,亦须通过选举委员会的资格审核(通过审核者无需再经提名程序)。若选举委员会否决某会员的参选资格,须向理事会作出口头说明或提交书面理由。
六、完善提名与参选资格条件
每位会员仅享有一次提名权,理事候选人须获得至少两名会员的联名提名方为有效。新入会会员虽享有选举权,但不具备当届被选举资格;须自正式取得会员资格之日起满两年,方可获得参选理事的资格。
七、确立会议决议有效性标准
理事会会议出席签到人数达9人及以上时,所通过决议即视为有效,并具有最终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