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应“检察院驳回总检察长委员会提案”:集体领导制是司法现代化的关键一步
| 来源:中华日报 | 发布时间:2025/12/23 |

星网社评:当前检察院对设立总检察长委员会计划的愤慨,并未触及问题核心,反而凸显其对陈旧垄断体系的维护。此项改革并非威胁,而是为实现更高效司法秩序所必需的现代化举措。
目前的核心问题在于调查与起诉程序的严重延误。现任总检察长(即法院)将责任完全推卸给司法链条中的其他环节,如警方,却忽视了检察院自身在调查过程中本应承担的关键指导与监督职能。
单一领导体制形成了顽固的官僚瓶颈:决策可能因“单点故障”而陷入停滞。由三位总检察长组成的委员会将打破这一梗阻。通过分工与专业化,职责得以分配,从而更快确定优先事项、加速决策,并真正推动解决司法链条中的能力不足问题。
所谓“荷兰模式不适合苏里南”的论断实属短视,且基于误导性比较。改革并非盲目照搬荷兰制度,而是遵循一个普适的行政管理原则:集体领导、专业分工与内部制衡能提升决策质量,并降低权力滥用的风险。这一原则已获联合国及欧洲委员会等国际组织广泛认可,强调检察官须“公正、连贯、高效”履行职责,并应免受“恐吓、妨碍及不当干预”。
类似结构在区域内外已成功运行:
● 荷兰:设立总检察长委员会,以实现广泛且专业化的司法管理。
● 比利时:最高法院下设总检察长委员会,以促进司法统一性。
●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公诉署长由多名高级副手协助,在处理复杂案件时实际形成集体决策机制。
● 阿鲁巴、库拉索和圣马丁:尽管人口规模较小,仍通过总检察长及/或共同法院下设的总检察长委员会运作。这证明规模并非实行集体领导制的障碍。
由一人完全掌控起诉政策的模式已然过时。这种制度造成不健康的依赖性,并助长公众对选择性执法的质疑。由三位总检察长组成的委员会(奇数人数更利于明确决策)能引入内部讨论、同行审议及透明度,从而加强司法独立性——决策不再仅归因于个人及其可能存在的盲点或政治压力。
因此,我主张设立由三位总检察长组成的委员会,成员应具备清白的职业履历和互补的专业能力。根据我的观察与评估,两位优秀人选可能包括:
- Carmen Rassam,前副总检察长,拥有对检察院运作不可或缺的深厚专业知识;
- Stuart Getrouw,前司法部长,具备行政管理经验及公认的职业声誉,其在国际司法条约谈判中的领导力与实践经验尤为突出(详见附件)。
由此可见,反对此项提案的立场似乎并非出于公共利益,而是为维护垄断权力。苏里南人民值得拥有一个现代化、高效且透明的检察院。设立总检察长委员会正是迈向这一目标的关键步伐。我们应放眼未来、强化制度,而非固守一个已被充分证明存在缺陷的旧有结构。
附件内容将对此展开进一步阐述。
Drs. Ing. Colvin Overdiep, MPhil
鹿特丹/新尼克里
参考文献:
欧洲法官咨询委员会(CCJE)及欧洲检察官咨询委员会(CCPE)第4号意见(2009年)——欧洲委员会(斯特拉斯堡,2009年12月8日);
联合国人权高专办——《检察官角色指南》,1990年9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