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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就涉及本院的三项立法草案发表意见

来源:中华日报  | 发布时间:2025/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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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8日(星期四),最高法院与检察院就提交的三项立法草案,向国民议会提案人及报告员委员会阐述了意见。磋商期间,各方就提案可能产生的法律、制度及宪法影响进行了广泛讨论。随后,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其意见的新闻稿:

检察院就以下事项发表意见:

**1) 关于进一步修订《苏里南共和国宪法》(1987年政府公报第116号,最近经2023年政府公报第157号修订)的提案(设立上诉法院,并据此重组司法机构)。**

针对上述提案,检察院希望提请关注以下事项。

该提案包含对宪法第133条的修改。其第1款将规定,司法机构由最高法院、高等法院院长及副院长、高等法院法官及候补法官、总检察长委员会成员、检察院其他成员以及法律指定的其他司法官员组成。

在讨论此修改之前,检察院认为有必要简要回顾苏里南检察院的法律历史发展。

苏里南检察院起源于荷兰殖民法律结构。殖民时期,苏里南是荷兰殖民地,其法律体系大体遵循荷兰模式。刑事司法受殖民当局和国王代表(总督)管辖。

在此期间,并不存在如今我们所知的独立检察院。刑事犯罪的起诉由直接隶属于殖民管理当局、主要服务于殖民国家利益的官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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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法治的进一步发展以及包括《刑事诉讼法典》和《刑法典》在内的现代立法的引入,苏里南也逐渐将检察院塑造为司法机构内部一个独立且自主的机关。

检察院被赋予以下核心职责:

*   维护刑法;

*   起诉刑事犯罪;

*   监督侦查;

*   执行刑事判决。

这些职责与大陆法系中检察院的传统职能定位相符。

1975年苏里南独立后,现有法律体系大体得以保留。检察院亦如此。立法者刻意选择了法律连续性,以确保法律确定性和稳定。

1975年的苏里南制宪者在此问题上明确做出了与荷兰不同的选择。总检察长为终身任命,不隶属于任何部长,并拥有起诉垄断权。这一宪法地位构成了独立行使起诉垄断权的基石。

因此,苏里南检察院被定位为:

*   一个不可分割且按等级组织的机构;

*   由一名总检察长领导;

*   在司法机构内部运作,但扮演独立角色。

自那时起,总检察长负责领导检察院并执行起诉政策。

尽管苏里南检察院与经典的荷兰模式有相似之处,但也有其鲜明的自身特点:

*   不存在总检察长委员会,而是由一名总检察长领导;

*   具有严格的等级结构;

*   检察院与苏里南国家体制和宪法关系紧密相连;

*   其组织架构根植于苏里南立法和法律传统。

这一架构完全符合苏里南的行政环境和司法实践。

当今的检察院从殖民法律体系历史演变而来,但已发展成为苏里南法治国家中一个独立的国家机构。所选择的连续性有助于稳定,而当前的结构则是刻意适应苏里南国情的结果。

因此,检察院在维护法律秩序、保护社会和保障法治方面发挥着核心作用。

在此背景下需指出,民主法治国家的核心原则是三权分立,即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相互分离。检察院在此结构中扮演特殊且独立的角色。它负责刑事起诉和侦查,并应在不受非法干涉的情况下行使这些职责。

**荷兰法律体系**

在荷兰法律体系中,设立总检察长委员会的原因包括:

*   人口规模大(目前约1790万居民);

*   荷兰检察院规模庞大且复杂:荷兰设有十个(10个)(地区)地方检察院,一个国家检察院,一个专业检察院和一个总检察院,总共约十三个检察院单位。

*   总检察长委员会负责四个(4个)上诉法院和十一个(11个)地方法院,总共53个分区法庭。

*   鉴于检察院单位众多,需要确保法律统一性和起诉的一致性,并进行协调指导。

同样重要的是,荷兰的总检察长委员会并不隶属于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设有一名总检察长,他不属于总检察长委员会成员。

**苏里南情况**

与荷兰相反,苏里南检察院行使其职责和权力:

*   面向约60万人口;

*   由总检察长领导一个检察院。

*   总检察长负责2(两个)分区法院。

*   总检察长在1(一个)高等法院履职。

因此,荷兰模式并不能自动移植到苏里南。考虑到规模和人口,苏里南的宪法组织和法律秩序存在根本差异。

基于这些原因,不存在总检察长委员会,且起诉权在法律框架内直接独立行使,这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脚的,甚至是可取的。

该提案的立法说明未能充分论证为何有必要设立总检察长委员会,以及此举旨在解决何种具体问题。

此外,问题在于设立总检察长委员会是否真能缩短刑事案件的审理时长。对此问题应予以否定回答,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   检察院在案件开庭审理后,不再对审理时长负责;因此,将庭审中的延误/审理时间长归咎于检察院在法律上是不正确的。

*   警方的能力问题、缺乏专业知识和必要资源不足扮演着重要角色。

鉴于上述原因,检察院得出结论:在苏里南设立总检察长委员会在法律、宪法和制度上均无正当理由。荷兰模式是特定国家结构和行政文化的结果,不能简单照搬。鉴于历史发展、制度设置和实际需求,总检察长委员会在苏里南法律制度中既不必要,也不适合现有法律秩序。

最后,检察院强调支持快速且适当的刑事司法程序,并辅之以机构强化。这种强化可以在现有检察院框架内实现,如《检察院(概念)法》草案中所规定,其中包括:

*   将副总检察长人数从两名增加到四名;

*   可任命多名高级检察官;无限制规定。

这将显著加强检察院作为苏里南法律秩序中独立机构的地位。

**2) 关于进一步修订《司法机关法律地位法》(2024年政府公报第158号)的提案。**

该提案中指明,总检察长的退休年龄定为65岁。

检察院指出,在苏里南法律史上,总检察长一直隶属于高等法院。在此背景下,检察院认为总检察长适用与高等法院院长和法官相同的退休年龄是合理的。

目前,高等法院院长和法官的退休年龄为70岁。鉴于总检察长同样是终身任命,并在高等法院内履行宪法规定的职能,逻辑上总检察长的退休年龄也应定为70岁。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关于进一步修订《司法机关组织与组成条例》(1935年政府公报第79号,最近经2009年政府公报第33号修订)的提案立法说明中已指出,负责司法的司法机关成员(坐席法官)和总检察长均是在高等法院组织内履行职能的人员,要么作为法官,要么作为总检察长。

最后,检察院希望就此提案表明,如果高等法院法官的退休年龄降至65岁,那么总检察长适用此退休年龄也是合乎逻辑的。

**3) 关于进一步修订《司法机关组织与组成条例》(1935年政府公报第79号,最近经2009年政府公报第33号修订)的提案。**

该提案涉及为高等法院设定30天的期限,以出具宪法第141条所指的意见。

检察院对此提案没有异议。

最后,检察院希望表明,其对立法提案的回应是基于对国家及行政法制度的负责任考量,不仅为了当前的法律秩序,也为了未来。当前检察院的人员配置并非其动机,也绝不能且/或不应成为其动机。

苏里南检察院公共关系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