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里南不动产交易实务观察:法律程序与成本优化
| 来源:中华日报 | 发布时间:2025/12/19 |

数周前,作为前任公证人,我接触到以下几起案例:
案例一:卖方与买方(一家基金会)请求公证人A将一份位于Wanica district的裸露地块的口头买卖协议,载入一份交付契约(转让契约)中。该基金会由两名董事会成员依法代表。
案例二:卖方与买方请求公证人B拟订一份交付契约;双方已就位于Wanica district的一处裸露地块达成了口头买卖协议。
案例三:赠与人与受赠人就位于Wanica district的一处裸露地块达成了口头赠与协议,并请求公证人B拟订一份交付契约。
在案例1和案例2中,当事人已自行安排了购房款的支付。在这些情况下,公证人A和B分别起草了一份书面买卖协议草案和一份交付契约草案。在案例3中,公证人B起草了一份书面赠与协议草案和一份交付契约草案。这六份草案均由买方和受赠人提交给我以征询意见。
在案例1中,买方根据我的建议,询问公证人A是否可以将买卖与交付合并载入同一份文件,即交付契约中。公证人A表示:在荷兰可以这样做,但在苏里南不行,因为法律(新民法典)不允许。买方提出由我在此事上与公证人A进行沟通的请求,并未被接受。由于当事人时间紧迫,案例1中的两份文件,共计约15页,最终被签署并装订在一起。
在公证人B处,买方和受赠人取得了更多进展。该公证人采纳了我的建议,仅完成了交付契约的正式签署,并在其中分别提及了买卖和赠与事宜。
此外,在案例1中,公证人A认为有必要为该基金会的两名董事会成员制作会议记录,记录其决定购买的决定;这一步骤实属多余,因为他们依据章程已完全具备此项权限。在此案例中,自然产生了针对买卖协议、会议记录以及交付契约的费用。
通过对立法及其解释的研究,我发现荷兰与苏里南在不动产交付方面并无任何差异。如果当事人不立即进行交付,则建议就买卖订立书面协议,以防日后产生误解。口头买卖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但如果当事人对其内容存在分歧,则必须诉诸法庭,因为此类协议属于可撤销范畴,而非无效。
结论:我认为,多位公证人持有这样的观点,即首先应制定书面买卖或赠与协议,随后立即制定交付契约。然而,荷兰法律与苏里南法律在此方面毫无二致,且新民法典颁布前的旧式转让契约依然完全有效。我对他们的请求是:请研读新法,对比旧法,厘清差异,从而为客户节省不必要的开支。
我在公证人培训期间的导师,A.R. de Bruijn教授曾言:“当你们这些学生成为公证人时,请牢记黄金法则:以最低成本寻求最佳解决方案;唯有如此,你才是一位优秀的公证人:位高则任重!”
S. Gangaram Panday
(前任公证人,前新民法典委员会主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