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华侨的定义是什么?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一)“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二)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一)“回国定居”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
(二)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手续的,视为归侨。
华侨在省内申请回国定居的,由拟定居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同意,具备受理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负责受理和初审。华侨申请到佛山市顺德区定居的,由顺德区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
华侨申请回国定居,原则上应在原户籍注销地申请。确有特殊情况的,也可在非原户籍注销地申请定居。原注销户口为普通高等院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在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
(一)夫妻出国前不同户籍地,或一方在国外出生,申请到配偶户籍所在地定居的;
(二)在国外出生的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下同)的华侨子女,申请到父母或父母户口已注销,其他具备抚养、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同胞兄弟姐妹户籍地定居的;
(三)国外出生的60周岁以上(含60岁)华侨,申请到子女户籍地定居的;
(四)在国外出生的华侨,因在境内的父母或一方无其他子女,申请到父母或一方户籍地定居的;
(五)在国外出生的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华侨,受聘于除广州、深圳以外的拟定居地企事业单位或者自主创业,且符合拟定居地落户条件的;
(六)其他符合拟申请定居地有关落户条件的。
拟定居地为原户籍注销地,符合以下条件的,负责侨务工作的部门应当核发华侨回国定居证,公安部门依法办理落户手续:
(一)申请之日起前两年内,在国内连续居住满三个月,或者连续六个月内累计居住满九十天;
(二)有稳定的住所;
(三)有稳定的生活保障。
1)归侨、侨眷需要确认身份,需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或县(市、区)侨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申请表格。
2) 归侨、侨眷确认身份,需要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3)地级以上市或县(市、区)侨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审核后(需有经办人审核签名及单位负责人核定签名),视其身份开具全省统一印制的《广东省归侨身份证明》或《广东省侨眷身份证明》
《华侨回国定居证》的有效期为6个月,自签发之日起生效。华侨本人或者受委托的境内亲属应在收到通知后,尽快到受理机关领取。有效期内未领取的,需向原受理机关重新申请办理《华侨回国定居证》。
华侨本人应在《华侨回国定居证》有效期内到拟定居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办证中心或公安派出所户政窗口办理常住户口恢复或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需向原受理机关重新申请办理《华侨回国定居证》。
《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实施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