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荷兰最高法院总检察长于12月2日作出结论,主张驳回四家苏里南银行就超过1940万欧元现金被扣押一事提出的全部上诉请求。本案涉及的资金于2018年4月在阿姆斯特丹史基浦机场被荷兰海关及财政情报调查局(FIOD)截获。该笔现金原属三家苏里南商业银行所有,正由苏里南中央银行(CBvS)运往香港,以完成从现金到账上资金的转换。
涉事银行多年来持续对该扣押令提出法律诉讼。其主张包括:由于该笔资金运输应享有苏里南国家及中央银行的豁免权,荷兰对此案无司法管辖权;扣押措施不合比例;且缺乏充分的洗钱嫌疑依据。涉事银行为 De Surinaamsche Bank、Hakrinbank 及 Finabank。
**中央银行豁免权主张未获支持**
本案核心抗辩理由在于,CBvS 应享有执行与扣押豁免权。银行方辩称,该资金属于CBvS的“财产”范畴,因为中央银行组织运输是其法定货币职能的一部分。但总检察长 Martijn van Wees 未采纳此观点。
总检察长指出,国家豁免权仅适用于中央银行实际拥有且用于货币职能的财产。本案中已确认资金所有权属于商业银行,CBvS仅充当“运输方”角色。该行对资金并无控制权,仅发挥协助作用,因此不适用豁免权。
**洗钱嫌疑成立**
总检察长进一步认定,荷兰当局有充分理由怀疑存在洗钱行为。相关依据包括:资金经由兑换机构存入、个人大额现金存款、高面额钞票使用及来源信息不明等,这些均构成启动刑事调查的充分基础。
银行方声称所谓的“韦斯帕先指标”不应适用于信誉良好的银行,此观点亦被驳回。总检察长援引国际报告指出,犯罪组织恰恰可能滥用正规的银行间资金运输系统进行非法活动。
关于扣押措施不合比例的主张同样未能成立。银行方曾提出,至少应退还部分资金,因为检察院自己也承认并非全部款项均属可疑。但总检察长表示,案卷材料显示,洗钱嫌疑涉及整笔资金运输以及此前的多次运输。
银行方曾提供1940万欧元的担保,但遭检察院拒绝。总检察长认为,法院无需据此认定扣押不合比例。在海牙上诉法院看来,刑事追诉的利益重于银行的利益。
总检察长最终认定所有上诉理由均不成立。他表示,海牙上诉法院维持扣押的决定是正确的,不存在对国家豁免权的侵犯,存在充分的洗钱嫌疑,且扣押措施并未超出合理比例。因此,总检察长建议最高法院驳回苏里南银行的全部上诉。